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417号之二申请人张吉勇。被执行人太谷县水秀乡南郭村民委员会。关于张吉勇申请执行太谷县水秀乡南郭村民委员会道路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太谷县水秀乡南郭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谷县水秀乡南郭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谷县水秀乡南郭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47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