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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1533号

于新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于新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533号罪犯于新漪,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黑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新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新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2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4月1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于新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新漪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新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23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新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新漪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新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杨庆明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