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67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8F-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