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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809号

李权业与曾全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业,曾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22民初809号

原告:李权业,男,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夏日哈镇。

被告:曾全军,男,汉族,宁夏中宁县思和镇。

原告李权业诉被告曾全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权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权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普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道尔吉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