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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362号

韩立平、殷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立平,殷和文,刘奎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执行人殷和文,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执行人刘奎其,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魏僧寨镇魏僧寨西村人韩立平与殷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吴金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