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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行审64号

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24906。负责人黄伟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07号2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00210067622。法定代表人刘昌庆。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饶县国土资罚字[2017]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上饶县罗桥街道办罗桥村樟棋自然村占用土地7111.64方米建搅拌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饶县国土资罚字[2017]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饶市红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饶县国土资催告字[2017]020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饶县国土资罚字[2017]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饶县国土资罚字[2017]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国土资源局报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淑红人民

审判员  黄海英人民

审判员  官世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