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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永彤与申建军、冯晓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彤,申建军,冯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4号申请人张永彤。被执行人申建军。被执行人冯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