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永彤与申建军、冯晓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彤,申建军,冯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4号申请人张永彤。被执行人申建军。被执行人冯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