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5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增军,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21日,住邓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崇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0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增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崇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增军以与罗崇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审理中达成和解,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增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黄增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宵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