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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5016号

黄增军、罗崇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黄增军,罗崇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5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增军,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21日,住邓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崇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0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中,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增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崇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增军以与罗崇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审理中达成和解,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增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黄增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宵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