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敬良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9日,个体户,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委托代理人宋世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田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1日,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敬良军与被执行人郭建平、田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敬良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6000.00元、诉讼法7735.00元。本案立案后,经查二被执行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涉案较多,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有效的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建平工资性收入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田勇现下落不明,本案本院虽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郭建平、田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强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姬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