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088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跃忠,男,198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跃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跃忠给付维修费4509.4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跃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跃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跃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维修费4509.4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周跃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跃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