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617号
原告:王红梅,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金碎丁,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顺平,男,壮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王红梅诉被告韦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梅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