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孙付华,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刘建强,男,现住不详。孙付华申请执行刘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孙付华向本院表明因不能提供刘建强的身份证号码,也无法寻找被执行人刘建强的下落,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刘建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控,申请人孙付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赵 娟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 晓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