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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488号

张小丽与孙洪伟、郭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丽,孙洪伟,郭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88号

申请人:张小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孙洪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郭立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210号民事调节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执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振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