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88号
申请人:张小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孙洪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郭立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210号民事调节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执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振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