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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闫俊伟与被执行人贾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俊伟,贾德新,内蒙古蓝色牧野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闫俊伟,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贾德新,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蓝色牧野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被执行人内蒙古蓝色牧野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法定代表人贾新德,董事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 彦 斌执行员 格日乐图执行员 魏  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斯庆巴图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