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28号
原告:蔡强强,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项生,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阜宁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州大厦103、104室。
负责人:徐大林。
原告蔡强强与被告项生、阜宁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蔡强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强强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强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蓉
人民陪审员 张建川
人民陪审员 周丹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