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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878号

四川金安达智能安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峨眉山市银丰煤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金安达智能安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银丰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安达智能安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华。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银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仲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川11执1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受理执行四川金安达智能安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峨眉山市银丰煤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技术服务费及货款共计92165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14元,负担执行费1383元。经执行查明,2017年5月1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1执第1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煤矿关闭“以奖代补款”10万元,该冻结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童跃彬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莫伦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