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1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宗均,女,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周宇,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宇在指定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刘宗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2500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除轮候查封的有抵押登记的周宇所有的住房一套及查封的周宇所有的未实际扣押到的汽车一辆均不便处置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周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2500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宗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宇(2017)渝0118执29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静
代理
审判员 彭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佳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