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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454号

鲍日水与陈斌、张兰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鲍日水,陈斌,张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454号

原告:鲍日水,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陈斌,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张兰兰,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原告鲍日水与被告陈斌、张兰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日水于2017年10月26日,以要与陈斌、张兰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鲍日水以要与陈斌、张兰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鲍日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鲍日水负担。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陈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