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454号
原告:鲍日水,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陈斌,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张兰兰,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原告鲍日水与被告陈斌、张兰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日水于2017年10月26日,以要与陈斌、张兰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鲍日水以要与陈斌、张兰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鲍日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鲍日水负担。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陈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