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艾长启、宋琳、刘立和、艾洪义、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艾长启,宋琳,刘立和,艾洪义,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130600522K。被执行人:艾长启,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宋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刘立和,男,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艾洪义,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艾长启、宋琳、刘立和、艾洪义、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雪松审判员 闫俊龙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