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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010号

付喜英与张建庄、韩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喜英,张建庄,韩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付喜英,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建庄,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韩玉琴,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良、张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付喜英与被执行人张建庄、韩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本院(2016)豫12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建庄、韩玉琴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