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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6363号之一

6363刘建与施晓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建,施晓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363号之一

原告:刘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屯煤电公司电厂单宿家属区7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平,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晓晓,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

原告刘建与被告施晓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刘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0元,由刘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林

人民陪审员  吴冰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