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363号之一
原告:刘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屯煤电公司电厂单宿家属区7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平,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晓晓,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
原告刘建与被告施晓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刘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0元,由刘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林
人民陪审员 吴冰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