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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春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63号原告:王春,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位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王春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791.75元,并自1997年起至给付之日之按照月利2分计息。事实与理由:1997年被告多收取原告各款项共计人民币5791.75元,此款在村上内部往来账上有明细,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基础事实以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基于历史成因,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将陈欠款等诸多款项与原告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经结算后记载于其内部的经理往来账,并根据时政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分段以不同利率进行单项本金计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债法域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截止至2001年,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返还款数额为人民币5791.75元,此款类属存款属性,非同平等主体间达成合意的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规定,此款经原告催告索要无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此款法定孳息的直接利益损失。关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按月利2分给付的承诺因非民主议定决策而无效。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春人民币5791.75元,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凤军审判员  温 冰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