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志委,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陈清华,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林美琴,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肖志委与被执行人陈清华、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志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美琴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可供执行,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以车辆价值不大为由,申请不对上述车辆实施查封。除上述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