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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590号

贾文华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文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华。

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良,男,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91号12幢2单元1202户内东南房。本院在执行贾文华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8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