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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962-1号

苗春国申请执行牛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春国,牛兆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62-1号申请执行人苗春国,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兆军,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苗春国与牛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兆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苗春国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苗春国撤回对被执行人牛兆军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