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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恢104号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偲、张磊莹、周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偲,张磊莹,周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自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偲,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莹,女,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拥军,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偲、张磊莹、周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章超& # xB;

审判员 程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   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