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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815号

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李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李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鲁阳镇。

被执行人:李建刚,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李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张新潮

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佳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