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4715号
原告:李多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飞,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兆强,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区,系辽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李洪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多海与被告李兆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返还原告李多海280.5元。
审判员 侯升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