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7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媛,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开发区白云宾馆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王海,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媛与被执行人王海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