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商凤文,男性,1956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执行人:秦森,男性,1979年7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本院在执行商凤文与秦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信息,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世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