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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执1489号

申请人赵静国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静国,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赵静国

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静国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熙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