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赵静国
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静国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熙涵 更多数据:
申请人赵静国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赵静国
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静国与被执行人温志强、温旭甲、刘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熙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