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90号申请人执行人张万荣,男,汉族,1945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被执行人李翠梅,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被执行人王志学,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张万荣申请执行被告王志学、李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翠梅、王志学无法联系,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翠梅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