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81执1813号被拘留人:蔡磊公民身份号码:×××1911本院在执行蒋艳与蔡磊(2017)浙0881执1813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蔡磊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