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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830号

周兴环等人与大石桥市恒泰基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兴环,孙福广,沈恩军,汪殿柱,姜国清,王忠春,张忠岩,杨春亮,大石桥市恒泰基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830号原告周兴环,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孙福广,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沈恩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汪殿柱,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姜国清,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王忠春,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张忠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木工。原告杨春亮,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被告大石桥市恒泰基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环等人与被告大石桥市恒泰基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环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云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