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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1120号

苗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苗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120号

原告:苗xx,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王xx,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苗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苗xx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