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120号
原告:苗xx,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王xx,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苗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苗xx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