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84号
原告:韩红霞,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中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218683951。
法定代表人:孙宝芹,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予冰,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韩红霞与被告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安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韩红霞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窦建新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