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2984号

韩红霞与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安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红霞,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安予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84号

原告:韩红霞,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中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218683951。

法定代表人:孙宝芹,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予冰,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韩红霞与被告商丘市日月恒贸易有限公司、安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韩红霞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窦建新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