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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衡生等金融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刘衡生,张秋莲,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衡生,男。被执行人张秋莲,女。被执行人刘志平,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27830.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衡生、刘志平、张秋莲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收入227830.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衡生、刘志平、张秋莲相应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 农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