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波,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周中文,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赵红波申请执行周中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650元),并向被执行人周中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9月20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中文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周中文豫MB33**奇瑞牌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5月17日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俊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中文有房产;4、2017年5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中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10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0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