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蒋余锋,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余锋名下的存款699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