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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26号

执行王晓明与蒋余锋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明,蒋余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蒋余锋,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余锋名下的存款699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