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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先萍、何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萍,何敏,吴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先萍,女,1965年7月3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何敏,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吴友金,女,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刘海与被执行人何敏、吴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敏、吴友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