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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1709号

李向臣破坏电力设施、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向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709号罪犯李向臣,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庆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臣犯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李向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向臣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向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48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向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向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