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3462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诚印纸盒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1387282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财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利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MA282KRT20)。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团偄村***号。
法定代表人:戴婷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鄞州诚印纸盒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盈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诚印纸盒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已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鄞州诚印纸盒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金燕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