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016号
原告:张文亮,女,生于1941年6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自哲,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雷强,男,生于1992年1月25日,汉族。
原告:王茹月,女,生于1993年7月26日,汉族。
原告:雷梓萱,女,生于2012年9月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雷强,系雷梓萱之父。
原告:雷梓涵,女,生于2015年3月29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雷强,系雷梓涵之父。
被告:杨世文,男,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
被告:雷玉勤,女,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
原告张文亮、雷强、王茹月、雷梓萱、雷梓涵诉被告杨世文、雷玉勤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张文亮房屋拆迁补偿款、人口分配款、附属物赔偿款310478.15元。2、被告返还原告雷强房屋拆迁补偿款、人口分配款、附属物赔偿款69694.05元.3、被告返还原告王茹月、雷梓萱、雷梓涵人口分配款各37442.8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修铁路时,对路基上的住户的房屋拆迁,按政策给原告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款、人口分配款、附属物赔偿款等,被告全部占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独立之诉的基本要素。原告起诉要求支付不同项目的款项,该款项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里一并主张,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该案系家庭成员间财产纠纷,涉及亲情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亮、雷强、王茹月、雷梓萱、雷梓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8元,退还原告张文亮、雷强、王茹月、雷梓萱、雷梓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