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辉,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刘新开,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谭邓华,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王道辉与被执行人刘新开、谭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开、谭邓华涉及债权人众多,牵涉范围广,且被执行人刘新开已因涉嫌拒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3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逸舟
审 判 员 贺玉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要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