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正明,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杨俊,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贺正明与被执行人杨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正明赔偿款32248.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403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俊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杨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