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59-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义,女,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风菊,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刘素义与张风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八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风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素义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刘素义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风菊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