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919号
原告:王计柏。
被告:刘厚钢。
原告王计柏与被告刘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王计柏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计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计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王计柏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
原告王计柏与被告刘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919号
原告:王计柏。
被告:刘厚钢。
原告王计柏与被告刘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王计柏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计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计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王计柏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