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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919号

原告王计柏与被告刘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计柏,刘厚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919号

原告:王计柏。

被告:刘厚钢。

原告王计柏与被告刘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王计柏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计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计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王计柏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