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552号罪犯陈保,男,1993年11月26日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杭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保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7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174.03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二监区351名罪犯第15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