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黄家镇大同村1组。
法定代表人:卢远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步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4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程奇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步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步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变更名称为成都市步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成都市步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付邦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