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尤旭明,男,生于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孔芳芳,女,生于1982年1月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甘29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孔芳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