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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20号

尤旭明与孔芳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旭明,孔芳芳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尤旭明,男,生于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孔芳芳,女,生于1982年1月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甘29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孔芳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